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15 14:57浏览次数:
一、《指引》为何制定
《指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公开的信息、慈善信托受托人要完整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整合,便于慈善组织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和履行法定义务。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具体操作流程。将慈善信息分设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慈善项目信息、慈善信托受托人信息、重大事件信息、定向募捐信息、志愿者信息、接受捐赠情况信息以及公募组织需额外公开的信息,并将信息公开的路径(公开时限和公开渠道)进行清晰区分,让慈善组织能够准确、完整的掌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二、慈善信息为何公开
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的基本要求。慈善财产虽然来源于私有,但参与公共事务、涉及公众利益,一旦捐出就成为社会公共财产,慈善捐赠、慈善活动又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各种优惠便利,必须依靠公开透明来接受全社会监督。慈善组织是接受慈善捐赠、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因此,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与慈善法的其他配套规章形成合力,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慈善信息谁来公开
慈善组织是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责任人。慈善事业公开透明,需要通过“组织化”,将慈善财产与其他个人、企业、单位、国家财产分开。财产捐赠和慈善活动只有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才能实现公开透明、受到有效监管、落实优惠和激励措施。个人或其他组织直接进行的善行义举,在道义上可以鼓励,但从财产上无法与私有财产或者国有财产进行区分,从行为上无法与市场行为或者公共服务进行区分,因而难以按照慈善属性来践行公开透明,无法对照慈善宗旨接受监管。为此,《慈善法》将慈善信息公开的主要义务集中于慈善组织。本指引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细化,对慈善信息公开的路径进行明确,是对慈善事业进行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司法监督、行业监督的基础。
四、怎样落实网络募捐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通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来开展公开募捐,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既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也引起极大关注。网络募捐既是公开募捐也是信息公开,针对网络募捐的特殊性,《慈善法》第二十三条专门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政部依据此条规定,已经指定了3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随着网络募捐的开展,有关违法行为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可以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追究慈善组织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本指引对照相关法规重点列明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需额外公开的信息,把网络募捐的信息内容、公开时限和公开渠道进行重点明确。
五、怎样做好不予公开慈善信息的管理。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在追求信息公开“完整”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无一例外”。为防范慈善组织将不宜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导致社会舆情和法律风险,《指引》将不宜公开的8类慈善信息逐一进行了列举。明确此类信息,经权利人明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可以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若信息权利人或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公开信息的征询未有明示同意公开之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公开。